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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繼承和弘揚蘇區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傳播馬列主義、中國* * *產黨革命活動形成的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舊址、遺址、遺跡、代表性建築、紀念設施和代表性可移動物體,以及新中國成立後修建的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包括:

(壹)重要機構和會議舊址;

(二)重要革命人物的故居、墓地、活動場所、紀念設施及其遺物;

(三)烈士事跡有重要影響的場所或者烈士紀念設施;

(四)與重要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戰鬥有關的舊址、遺址、遺跡、代表性建築和紀念設施;

(五)反映革命歷史和精神的重要文獻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可移動實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紅色資源。第四條紅色資源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紅色資源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和修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保護紅色資源,並及時報告紅色資源的相關信息。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傳承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傳承工作。

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紅色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紅色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檔案、地方誌、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和宣傳部門、黨史研究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的保護和研究工作。第七條市縣黨史研究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文化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及時做好紅色資源的調查、鑒定、記錄和歸檔工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提供咨詢、論證和業務指導。

專家咨詢委員會由文化、退役軍人事務、規劃、建設、旅遊、環保、教育、檔案、地方誌、黨史、文物、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門負責。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非法使用紅色資源,並有權予以勸阻,向有關國家機關投訴、舉報。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表彰、技術支持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紅色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名錄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紅色資源保護實行名錄管理。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別、權屬、責任人、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包含地理坐標、保護範圍等信息。第十壹條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已確認為歷史建築並已批準公布為烈士紀念設施的珍貴文物和紅色資源應當列入保護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除第壹款以外的紅色資源,需要列入保護名錄的,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和認定:

(壹)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經過調查研究,擬定保護名錄建議名單;

(二)征求紅色資源所有者、使用者、實際管理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不少於三十日;

(三)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進行論證;

(四)論證通過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確定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紅色資源的所有者、使用者、實際管理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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