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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院、州法院、巡回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的職能是什麽?謝謝妳

以下內容供參考:

美國有52個獨立的法院系統,包括聯邦法院系統、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系統和50個州法院系統。雖然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法院,其判決對美國各類法院具有約束力,但聯邦法院體系並不高於州法院體系,兩者之間不存在管轄或隸屬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的法院體系是壹種“雙軌制”,壹邊是聯邦法院,壹邊是州法院,兩者並行,直到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有不同類型的案件。在刑事領域,聯邦法院審理那些違反聯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在民事領域,聯邦法院審理以美國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涉及“聯邦問題”和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管轄權爭議。州法院的管轄權相對廣泛。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任何沒有明確授予聯邦法院管轄權的法律都屬於州法院。實際上,大多數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由州法院審理。在加州等大州,州法院每年審理的案件總數可高達壹百萬件;所有聯邦法院壹年審理的案件總數只有四分之壹。

聯邦和大部分州的法院系統采用“三級模式”,只有內布拉斯加州等少數州采用兩級模式。所謂“三級模式”,就是法院分三級設立,包括基層審判法院、中層上訴法院和頂層最高法院。當然,各州使用的法院名稱也不盡相同。例如,在紐約州,基層初審法院被稱為“最高法院”;中級上訴法院被稱為“最高法院上訴庭”;實際的最高法院被稱為“上訴法院”。

“三級模式”並不意味著“三審終審制”。事實上,聯邦和大部分州采用的是“兩審終審制”,即訴訟當事人壹審敗訴後只有壹次上訴權。從理論上講,當事人在壹審後可能會有兩次甚至三次上訴。但請求上訴法院再審是當事人的權利,不是當事人請求最高法院再審的權利,而是最高法院的權力。雖然“權利”和“權力”只有壹字之差,但它們的含義卻相差甚遠。在前壹種情況下,法院必須受理當事人的上訴;後壹種情況,法院沒有義務受理,只有在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受理。如果當事人希望獲得後者的上訴審判,他們必須獲得法院的“上訴許可”或“調卷令狀”。

當然,也有壹些州的法律明確規定了“三審終審制”,或者規定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中應當采用“三審終審制”。例如,在紐約州,大多數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上訴兩次;在美國加州,法律規定“三審終審制”適用於所有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此外,壹些在州法院系統敗訴的當事人還可以獲得聯邦最高法院的“四審”。當然,什麽案件能得到這種特別關註,法律上壹般沒有明確規定,決定權在聯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手中。

無論是聯邦法院還是州法院,無論是普通法院還是特別法院,根據基本職能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初審法院,另壹種是上訴法院。壹般來說,美國的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的職責劃分是明確而嚴格的。初審法院只負責壹審;上訴法院只負責審理上訴。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和壹些州的最高法院是例外。他們審理上訴和壹些壹審案件。

美國的審判法院壹般采用“獨任法官制”,即只有壹名法官主持審判並作出判決。上訴法院采用“合議制”,即由幾名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合議庭的組成各不相同。壹般來說,中級上訴法院的合議庭由三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合議庭由五名、七名或九名法官組成。此外,根據案件類型和當事人意願,審判庭的審判可以有合議庭審判和陪審團審判兩種形式。

這裏值得特別介紹的是美國最高法院,即聯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國唯壹由聯邦憲法直接設立的法院。該法院位於首都華盛頓。其職能包括審理來自聯邦上訴法院的上訴,審理來自州最高法院的上訴(如果涉及聯邦法律問題),審理憲法可以直接審理的壹審案件。壹審案件數量很少,不到審判案件總數的十分之壹。壹審案件往往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州之間的糾紛,多與土地邊界有關,如河流改道引起的土地所有權糾紛;也有壹些案例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對億萬富翁的財產征稅權產生爭議。

最高法院受理上訴有兩種方式:壹是上訴權;二是調節音量的順序。當事人有權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的案件很少。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是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專門合議庭作出的,當事人才有權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如前所述,審判庭壹般采用獨立審判制度,但兩種情況下可以組成合議庭。壹是重新劃分立法區;壹種情況是,國會希望迅速解決憲法糾紛。在第65438至0990號“美國訴艾希曼”壹案中,為了快速回答國會禁止非法焚燒美國國旗的法律是否違憲的問題,聯邦地區法院采取了合議庭審理的方式。該合議庭由兩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和壹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組成。

調檔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訴的主要方式。為了獲得最高法院的轉移令,訴訟當事人必須首先提出申請,然後由大法官投票決定是否接受。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約6000份轉移令申請,但壹般受理不超過200起。最高法院認為其主要職責不是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判決,而是在更廣泛的意義上維護聯邦法律體系。因此,它簽發轉移令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對聯邦法律的不同解釋。例如,兩個聯邦上訴法院對某項法律有相互矛盾的解釋;聯邦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有沖突;或者聯邦上訴法院對某項法律的解釋與聯邦最高法院此前的判決不壹致。

美國最高法院自成立以來,大法官人數壹直不固定,最少5人,最多10人。目前,它由九名法官組成,其中壹名是首席法官。審理案件時,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組成。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內的9名大法官的主要職責是審判,不承擔中國法院院長熟悉的行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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