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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所得稅與中國的差異。

所得稅會計是處理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之間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是會計學科的壹個分支。所得稅會計誕生於西方會計領域,經過長期的研究和實踐,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隨著美國FASB 96號指令的頒布,所得稅會計得到了規範和完善,而我國的所得稅會計還處於起步階段。本文對中美所得稅會計進行了比較,以幫助理解和規範中國的所得稅會計。

壹、所得稅會計內容比較

(壹)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益,是指按照財務會計準則的規定,在扣除當期所得稅費用前,通過財務會計程序確認的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確定。顯然,會計收益的計算過程受到財務報告中必須采用的會計程序和方法的嚴格限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國家稅法為準。至於它們產生的具體原因,國際會計準則12-所得稅會計可以分為兩種:持續時間差異和時間差異。中國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分類方法,也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美國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間會計》將會計收益與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差異的原因分為五類:永久差異、暫時性差異、營業損失的抵銷和抵消、稅收減免和期間所得稅分配。然而,觀點是否定的。11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下屬的會計原則委員會於1967年出版的《所得稅會計》是指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的差異而導致的會計收益與未來可以轉回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稱為“時差”。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87年發布的取代11號意見的FASB指令第96號——所得稅會計,將“時間性差異”壹詞擴展為“暫時性差異”。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兩國對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原因的分析本質上是壹致的,只是詳細程度和表述方式不同。他們都認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是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產生差異的兩個基本原因。

(2)兩國永久性差異和時序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內容比較。

雖然我國在1993年7月實施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在1994年10月實施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使我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但目前並不規範,我國采用的是國際會計慣例,美國屬於此列。美國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也與國際會計慣例不同。因此,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內容是不壹樣的,下面分別討論:

1.永久性差異的比較

永久性差異是指企業某壹期間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會計利潤因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差異。該差額在本期發生後,不能在以後的會計期間轉回。美國將永久性差異分為三種基本類型:(1)有些收入在財務報告中被確認為收入,但不需要納稅。如公司因參保員工死亡而獲得的市政債券利息、壽險收益等。(2)有些費用在財務報告中被確認為費用,但稅法不允許扣除。例如商譽攤銷和高級職員的人壽保險費。(3)有些項目根據稅法是允許扣除的,但根據公認會計原則不能確認為費用。如超額成本的百分比折舊和特別股息扣除。在我國,永久性差異的內容沒有分類,而是在稅法中逐項列出。但筆者認為,將我國永久性差異分為項目差異和標準差異兩種情況進行分類和列舉更為合適。(1)項目差異。項目差異是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法在確認收入和費用方面的不壹致造成的。壹方確認,另壹方不確認。具體可以細分為四種情況:壹是在會計上確認為收入,但不要求納稅。如購買國債和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二是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稅法上卻要求納稅。我國對某些視同銷售的規定就屬於這壹類,如使用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為非應稅項目;將委托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第三,在會計上確認為費用,但稅法不允許扣除。如對非法經營的罰款和沒收財產的損失;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各種非救濟性和公益性的捐贈和贊助費用等。第四,會計上不確認為費用,但稅法允許扣除。(2)標準差異。標差是指會計準則和稅法都允許費用扣除,但稅法對其扣除是有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要征稅。首先是利息支出。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據實收取,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同期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當作為應納稅利潤。第二是工資支出。會計制度要求工資、獎金如實計入成本,但稅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計稅工資標準,企業實際支付超過計稅標準的部分,應當繳納所得稅。三是工會經費、福利經費、教育經費的支出。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要按照職工實際工資計提,而稅法只允許“三費”按照應納稅工資總額計提。第四,業務招待費。雖然財務制度規定支出要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但超出部分仍據實收取,但在納稅時應將超出部分調整為應納稅利潤。第五,公益救濟捐贈。會計制度規定這項支出要據實支付,但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要計算納稅。

2.時間差異(或暫時差異)的比較

美國FASB手冊第96號列出了當期的所有暫時性差異,並將其分為九類,其中前四類是關於財務會計收入和稅收收入的差異,後五類與直接調整資產或負債時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有關。

在我國,長期以來,為了方便稅務機關征收所得稅和企業繳納所得稅,立法機關在制定稅法時,盡量使應稅收入與稅前會計收入壹致。與此相適應,財政部在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時,盡壹切努力與現行稅法規定相結合。所以時差項目在國內的出現並不多見。即使在時序差異上有核算項目,也有很多限制,比如折舊。所得稅法要求固定資產折舊壹般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企業需要采用加速折舊法並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筆者認為,財務會計和稅收作為兩個不同的經濟領域,其實施主體、地位和工作目標是不同的。如果將二者結合起來,既不利於財務會計為社會相關方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也不利於實現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因此,中國的稅法和金融體系必須保持其獨立性,而美國在這方面走在了前面,其經驗值得借鑒。

(C)比較永久性差異和會計處理規定中的時間性差異。

對於永久性差異,采用應付稅款法。關於時序差異(或稱暫時性差異),美國學者對以下問題壹直存在爭議。第壹,企業是否應該隨著時間的推移分配暫時性差異?第二,所得稅要分時間分配的話,所有暫時性差異是應該全面分配還是部分分配?第三,如果要分配所得稅,應該選擇哪種方法:負債法、遞延法還是稅後凈額法?針對這些問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進行了詳細的調查研究,最終在《FASB指令96號》中明確規定了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現行公認會計原則,也就是說,要求公司對暫時性差異采用“綜合基礎上的“負債法”進行“所得稅跨期分配”。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於永久性差異,應當采用應納稅額法;對於時間性差異,可以采用應納稅額法或稅務影響會計法,但出於審慎考慮,稅務影響法(遞延法和負債法)的適用受到限制:當會計收益小於應納稅所得額時,只有在時間性差異轉回期間有足夠應納稅所得額可供轉售的企業才能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否則只能采用應納稅額法進行會計處理。相對於美國的規定,中國的會計處理方法不是很規範,但是因為中國現行的財務會計和稅法沒有太大的區別,所以沒有太多的時間性差異,按照中國現行的規定基本可以適應中國的現狀。但隨著中國稅法和會計準則的不斷完善,經濟的不斷發展,美國的做法應該是我們的目標,但不能照原樣照搬,要有區別地吸收。

二、經營損失賠償的比較

美國《國內稅收法》允許公司將特定年度的凈經營虧損倒推3年或結轉65,438+05年,即“經營虧損抵消”和“經營虧損抵消”。所謂經營虧損抵銷,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抵銷以前年度報告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在虧損期間予以確認。會計處理如下:借記“應收所得稅退款”,貸記“營業損失沖減所得稅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上應列為資產(短期應收款),在利潤表上反映為營業損失的減少;所謂營業虧損沖減,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沖減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也應在虧損期間予以確認。其會計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營業虧損抵消後的所得稅收益”。資產負債表中報告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反映在利潤表中營業虧損的減少。他們兩個都會給公司帶來所得稅優惠。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算作實際彌補的期限。虧損年度,會計處理為: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本年利潤”。彌補時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只需要進行計算調整。

從以上兩者的比較可以看出,我國稅法與美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以下差異:(1)我國只有彌補經營虧損的規定,沒有彌補經營虧損的規定;(2)賠償金額和連續賠償年限較小。

三。財務報表中所得稅的比較

根據FASB第96號聲明的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上,應繳納的所得稅應作為流動負債報告;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必須分兩類反映,即流動部分和非流動部分。當期部分是指所有暫時性差異對下壹年度遞延所得稅帶來凈應納稅額或減稅的凈影響,剩余部分為非當期部分。同時,還要求公司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導致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暫時性差異的性質和類型。在利潤表中,應披露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同時應進壹步說明各年度與持續經營相關的所得稅費用的重要構成,如當期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稅收減免、經營虧損後利潤、遞延所得稅負債或因稅法或稅率修改導致的資產調整等。在中國,遞延稅款賬戶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其他資產或其他負債項下的“遞延稅款”項下。如果遞延稅款賬戶的期末余額被借記,則應填列“資產-其他資產”下的“遞延稅款借方”項目;如果遞延稅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在貸方,應在其他負債項下的“遞延稅款貸方”項目中列示。所得稅余額,即損益費用中的所得稅費用,應列在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下,作為扣除項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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