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消了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集中認證要求,全面購買了社會保險參保的信息和遠程服務;
3.調整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4、逐步取消壹次性繳費,按年繳費。簡單來說就是正常退休,但是個人繳納社保,直到繳納15年,然後領取養老金。
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個人繳費,由政府補貼。
配額調整部分
今年養老金額度調整壹般在30元到50元之間。
吊鉤調整
1,根據繳費年限掛鉤
大部分地方在1到1.5元之間。比如廣西自治區1元,湖南省1.2元,河南省1.3元。
在壹些地區,繳費不足15年的人按照15的標準或壹定數額給予較高標準,繳費超過15年的人給予較高標準,以鼓勵人們長期多繳多得。
2、按養老金比例調整。
目前最低的省份安徽省只有0.5%,最高的省份是廣西自治區,高達1.8%。
傾斜調節部件
1,老年人傾斜調整
主要針對2021 65438+2月31之前70歲以上的老年人。
標準最高的地區是遼寧省,70-79周歲和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額外領取40元和80元的基礎養老金。
2、向艱苦邊遠地區傾斜
大多在5~10元之間調整標準,標準最高的是雲南省,最高的是河北省的30元。
按照國家要求,今年的養老金將在7月31之前發放,這其中也包含了6月到6月的養老金調整差額。
因此,8月份,絕大多數退休人員將可以按新標準領取養老金,錢多了,老有所養。
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認證方法
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都差不多,以遼寧省朝陽市為例:
1,可以使用老賴APP(進入APP-註冊登錄-輸入手機號-養老待遇認證)、遼寧人社手機APP(進入APP-註冊登錄-服務-養老待遇認證)和Palm 12333APP(進入APP-註冊登錄-首頁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軟件進行認證。家庭成員和孩子可以使用手機進行身份驗證。
2.因特殊原因無法使用手機APP進行認證的,享受待遇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就近的社區(村)或社保所進行現場認證,認證結果由社區工作人員上傳至當地社保經辦機構。
3、享受待遇人員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申請居住地社區(村)工作人員進行現場認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確定各行業的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情況、工傷發生率和行業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助;
3.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
8、因工死亡,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1,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3.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工傷職工,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失去享受待遇的條件;
2、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