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對於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於缺乏明確的範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1.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2.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3.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別說明:雖然《個人所得稅法》重新進行了修訂,但是國稅發〔1998〕155號至今依然有效。作為企業財務人員,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雖然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發給企業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但是在沒有國家統壹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經在媒體上炒得沸沸揚揚的?月餅稅?、?粽子稅?等。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官員多次在線訪談回答網友提問或者季度政策解讀時,都明確回答對於那種雖然人人有份,但是沒有具體量化到個人的補貼或補助,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比如工廠給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費的工作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