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轉免稅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
2.結轉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
貸款:營業外收入;
3.期末結轉本年利潤:
借:營業外收入;
貸款:本年利潤。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根據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的實際收入,按照法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進項稅額的扣除: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扣除;
3.預繳稅金的處理:企業按稅務機關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在計算當期實際應納稅額時予以扣除;
4.退稅的賬務處理: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增值稅退稅,退稅金額應記作其他收入或減少稅式支出;
5.申報納稅:企業應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繳納應納稅款。
綜上所述,免稅收入的會計處理涉及三個步驟:壹是結轉免稅增值稅,將銷項稅額借記應納稅額,貸記減免稅;其次,結轉營業外收入,借記應納稅款,貸記營業外收入;期末結轉本年利潤,借記營業外收入,貸記本年利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壹條
應稅銷售的,納稅人應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買方是個人消費者;
(2)免稅條款適用於應稅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