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補貼、津貼不征稅。獨生子女津貼;兒童保育補貼;差旅補助,餐飲補助。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誤餐補貼範圍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個人按財政部門規定在市區或郊區出差工作,不能上班或返回就餐,確需外出就餐的,按實際誤餐數收取的餐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壹些單位以誤餐補貼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公務用車和通訊補貼收入可扣除壹定標準公務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個人所得稅是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用車和通信補貼的領取者,在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項目計算扣繳。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情況調查計算,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福利費(生活補貼)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的福利費,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貼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生活補貼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由用人單位從留用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納稅人的臨時性生活補貼。
4.救濟基金和養老金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救助金、撫恤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救助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補助。
5.工傷保險待遇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工在工作中取得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1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住院夥食補助、異地就醫交通住宿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獲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6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三險壹金”免稅。
財稅[2006]10號:企事業單位按規定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允許單位和個人在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範圍內,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7.個人提取“三險壹金”免稅。
財稅[2006]10號:個人實際領取(贍養)原繳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8.產婦津貼是免稅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者其他屬於生育保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9 .根據國家統壹規定,補貼和津貼均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高級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10,退休費,退休費等。是免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稅。具體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休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11.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從所在單位獲得的補貼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高級專家(享受國家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應視同其延長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
12,科技人員轉崗現金獎勵降低50%。
財稅[2018]5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經依法批準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可以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可按50%的稅率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科技人員股權獎勵暫不征稅。
國稅發[1999]第125號: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股份或投資比例的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4,亞洲開發銀行發放的工資津貼免稅。
財稅[2007]93號: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中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工資、津貼,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的專家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15,復員軍人費,復員費,退休福利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稅,第六項: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休費;
16,十三軍人補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第14號),(1)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貼;夫妻分居津貼;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教育補貼;軍級以上幹部公務費(保姆費);軍隊小賣部差價補貼屬於軍隊幹部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於本人的補貼、津貼,不需要繳納個稅。
(2)暫不征稅的補貼、津貼有五種: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貼;專業補貼;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食物津貼。
17,退役士兵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免稅。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發放經濟補助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18,遠洋船員膳食
國稅發[1999]202號:由於船員餐食用於集體用餐而非個人用餐,特例允許此項補貼不計入船員應納稅工資薪金所得。
19,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50%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97號(2019):遠洋船員在壹個納稅年度內航行時間累計超過183天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0、疫情防控補貼免稅
公告編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10: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防疫人員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制定的標準包括各級政府制定的補貼和獎金標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參與疫情預防控制人員的臨時工作補貼和獎金,比照執行。
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根據6月65438+10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優惠政策延長至2023年底。
21.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冠肺炎的防護用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10號公告:單位向個人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不含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65438年6月+10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優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
22、外交人員所得稅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23.對外國人的八項補貼是免稅的。
財稅字[1994]第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3號第2021號: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者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等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是合理的。
24.特定來源的外國專家工資薪金免稅。
根據財稅字[1994]20號,外國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特別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在中國為聯合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4.捐助國派往中國從事國家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署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不滿兩年的文教專家的工資薪金收入由國家負擔;
6.根據中國高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不滿兩年的文教專家的工資待遇由國家承擔;
7.通過民間科研協議來華工作的專家工資待遇由該國政府機構承擔。
25、海外人才稅收差額補貼
財稅[2019]第31號:2065 438+09至2023年10月1,根據內地與港、粵、深個人所得稅負擔差異,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人員進行納稅。
26.奧運相關的外國技術官員免稅。
財稅[2065 438+07]60號:對受BOCOG邀請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季殘奧會和測試賽期間臨時來華的外籍顧問、裁判員等外籍技術官員,其由BOCOG和測試賽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27.西藏的天津補貼是免稅的。
財稅字[1994]第021號: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取得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附加工齡工資、安置補助費、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免征個稅。
財稅字[1996]第91號:在西藏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28、殘疾孤兒寡母收入省份確定減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傷殘、孤老、烈士收入。
29、住房租賃補貼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61號《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6號公告(2021)規定此政策延期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
30、解除勞動關系,壹次性補償收入不足3倍的免稅。
財稅號第五條第壹項。2018164:對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生活補貼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部分不得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
31,壹次性破產安置費免稅。
財稅[2001]第157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被宣告破產的,對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32.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
財稅[2016]第101號: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取得股票激勵時可暫不納稅,轉讓股份時延期納稅。
33.員工個人取得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稅。
國稅發〔2000〕60號: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相關資產量化到職工個人,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