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稅[2065 438+06]36號《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二。公告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7 [2016]《關於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
建築業改革的政策規定
財稅36號文件2016附件2第三項第九條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
因此,對於建築行業,我們首先要明白壹個大前提:
只有當企業采用壹般計稅方法時,才能存在投入和產出的扣稅問題;只有當企業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時,才存在總分包差額納稅問題。
財稅2016號文件附件2第7項規定:
1.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承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以包工頭形式提供施工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施工項目所需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施工服務。
2.壹般納稅人可選擇對甲方為本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和動力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建設工程。
3.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舊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舊建築項目是指:
(1)2016年4月30日前建築施工許可證註明合同開工日期的建築工程;
(2)2065 438+0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合同註明開工日期的建設工程。
4.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支付的分包合同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後的余額,在施工勞務發生地按2%的稅率扣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銷售額為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以扣除分包款後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建築業改革中應註意的問題
1.納稅人從按照上述規定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項,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2065 438+2006年4月30日前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營業稅發票可作為2065438+2006年6月30日前預繳稅款的抵扣憑證。
(2)1,2016年5月以後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及工程名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在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建築勞務時,需要填寫《增值稅預繳稅金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壹)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商處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是對跨縣(市、區)的建築勞務,納稅人應建立自己的預繳稅金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登記所有收入、已付分包款、已扣分包款、分包款抵扣發票號、預繳稅金及預繳稅金完稅憑證號等相關內容,並留存備查。
四、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且自應預繳之月起超過六個月未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