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159號第五條規定:考慮到實踐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經濟實體組織形式多種多樣,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中性原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改變了過去國內企業所得稅采用獨立核算三個條件確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將企業和以公司、非公司形式存在的有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並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保持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還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扣繳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據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是否需要納稅,要看單獨的法律法規中是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