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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怎樣稅務申報

法律主觀:

需要繳納,不管什麽單位,只要發生應征增值稅的行為取得收入,都應當按照規定計算應納增值稅,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 企業所得稅 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 (壹)財政撥款;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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