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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警察與保安團的區別?

保安團是民國時期的地方武裝,是保甲制度的衍生品,是作為警察力量的重要補充而設立的。1914年5月20日,北洋政府頒布《地方保衛團條例》,組織保衛團。保衛團由縣知事任總監督,地方豪紳富商任協辦,在縣設團部,每戶指定壹人參加,以十戶為壹牌,十牌為壹甲,五甲為壹保,分設牌、甲、保長,團設團總。其職責是輔助軍警維持地方治安,經費由各該地處就地籌款。此為後日保安團的前身。

民國元年(1912年)1月,警務科改稱警務部,部長翁浩,次官熊丙生。內設總務廳和行政、司法、衛生、偵探、消防、教練6個科,設秘書、科長、副科長、科員、總巡、分巡等職。以後警務部改為警務司。該年7月警務司改為全省警務總監,並設副監。

總團部直轄特務營、高炮營、炮兵營、通訊營等七個營。

擴展資料:

國民黨南京政府成立以後,其出於鎮壓人民反抗的需要,同時也為了彌補警察力量的不足,組建並急劇擴大了各種名目的民間武裝。但是,這些民間武裝的出現,雖然加強了對人民的控制,也可能增加了地方割據勢力的實力,影響南京政權的政令統壹。

所以,《中國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內政部政治工作報告(1929年3月)》中稱:"國民革命軍興以來,各地民眾競為自衛的組織,除舊有保衛團外,如農團軍、人民自衛軍、商團軍、挨戶團等,相繼而起。

後經中央嚴令禁止,其勢稍戢。然保衛團、挨戶團等依然存在,且因警察辦理不善之故,此種人民自衛的組織似覺為不可少者。惟漫無系統,缺乏訓練,易被土豪劣紳所竊據,轉為地方自治之障礙。"因此,南京國民政府決定整理民團。

其指導原則為:"各省保安團隊以到達國家管理為最終目的,其進行步驟應首先統壹於縣,進而統壹於區,再進而統壹於省。

參考資料:

保安團-百度百科

警備隊-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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