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原因:中國壹直非常重視解決民生問題。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們壹方面在宏觀上實行“高積累”政策,影響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另壹方面,我們在微觀層面上否定了個人爭取自身利益的正當性,解決民生問題的政策和思路出現偏差。
壹些民生問題也是政府實施的政策導向造成的。比如農民收入低,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落後,部分是改革開放前國家通過剪刀差積累工業化資金造成的。
結構性原因: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發展、政治發展、生態發展處於結構性失衡狀態,即經濟發展快,社會發展、生態發展相對慢,政治發展明顯滯後。這使得我們國家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壹些體制、制度、機制方面的問題,最終以民生問題的形式凸顯出來。
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長期實行人力、物力、財力優先支持城市發展的制度和政策。相對而言,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關註度和投入都很少。
畸形的城鄉二元結構人為地將社會成員置於兩個完全不同的生存和發展起點上,並且由於制度和習慣的剛性,這種不平等有著牢不可破的穩定局面,形成了強大的自我內循環。
民眾利益表達機制不暢:公共政策制定和執行時,如果弱勢群體對其受損的利益缺乏正常的表達機制,就會導致壹系列的民生問題。
民生政策缺失:壹方面,民生政策的缺失或不足是導致民生問題的大量社會問題的重要根源。另壹方面,民生政策的實施存在阻力。職能部門、利益集團謀求自身利益,幹部民生觀、政績觀的缺失會導致政策執行出現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