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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成品油銷售折扣的稅收規定

1.所有成品油發票必須由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壹)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開通成品油發票模塊。

(3)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正確選擇貨物和服務的稅收分類代碼。

2.發票的“單位”欄應為“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非“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如出現銷售退貨、開票有誤、銷售折扣等情況,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因退貨、開票不準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用紅字填寫相應數量,不得填寫銷售折扣的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壹個商品和勞務稅分類編碼可開具發票的油品總額,不得大於成品油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相同商品和勞務稅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額。

成品油配送企業在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錄增值稅發票選別確認平臺,對成品油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進行確認,並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二是外購、進口、委托加工回收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以增值稅發票選別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稅收繳款書(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專用)計算抵扣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抵扣憑證。

購進的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的,應根據成品油專用發票載明的石腦油、燃料油數量,按規定退還消費稅,其他發票或憑證不得作為計算退還消費稅的憑證。

三、自2065438+2008年3月納稅期起,納稅人在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報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申報表》及其所附資料(見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還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2號,2015)公布的本期減(免)稅清單。

納稅人申報的某類成品油銷售數量應大於或等於該類成品油發票註明的數量;申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應小於或等於所取得的扣除憑證中規定的數量。申報匹配後,主管稅務機關解鎖納稅人稅控設備;如果比較不匹配,只有排除異常後才能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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