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種代付款是合法合規的,但是,要形成三方協議,也就是總公司,子公司和債權人三方的協議。然後,總公司的分錄為借;其他應收款-子公司,貸:銀行存款;子公司的分錄為借:應付賬款,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收款方收到後,摘要寫清楚,委托證明後期補上。
2、會有壹定的風險:債權人委托第三方收款時,債權人可能主張未收到貨款,要求重新還款; 債務人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以要求返還相應數額的“不當得利”。 風險防範:債權人單位要求向第三方支付款項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 債務人單位要求第三人單位代為支付時,債務人單位和第三人單位應當出具書面聲明,***同確認“第三人單位代債務人單位支付”的事實。 因此,提供直接金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收付費用不計入收入。
稅務風險的主要特點
1、主觀性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對同壹涉稅業務存在不同理解,這直接導致稅務風險的產生。同時,納稅業務在相關業務中表現出主觀態度,不同稅務機構對稅收制度的理解大多不同,這都是稅款征納雙方較難做到“溝通中的認同”。企業稅務風險因此而出現,並且由於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大有小。
2、必然性
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任何企業均以稅後凈利潤最大化作為最終目標,這壹客觀狀況卻與稅收本身具備的強制性存在矛盾,在此中間,企業追求稅務成本最小化的動機,導致企業和政府間的信息不對稱。加上國家稅收執法環境不斷變化,以及企業管理者、財務工作者對相應政策法規理解程度的有限性,更使企業管理者難以完全規避稅務風險,並使得風險對企業經營帶來潛在的持續影響。
3、預先性
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與財務核算時,稅務風險已然存在於企業實際繳納各項稅費之前的相關行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