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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舒克市電子稅務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家電以舊換新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促進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汙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商務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及《商務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商貿發〔2010〕23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推廣實施期暫定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做好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規定的從2011年起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政策的銜接工作。 第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五條 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新疆自治區(包括兵團)內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具有新疆自治區戶口的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在我區實施“家電以舊換新”期間內交售舊家電並到家電銷售中標企業購買新家電的,在購買新家電時可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壹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復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在政策實施期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可享受運費補貼。 3.在政策實施期內對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完成拆解處理的拆解處理企業,可享受拆解處理補貼。 4.政策實施期內,個人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臺;單位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0臺。購買新家電不受交售舊家電品種對應限制。 第六條 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範圍: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

第七條 補貼標準為: 1.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單位或個人,經家電以舊換新中標銷售企業審核,符合政策規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臺,電冰箱(含冰櫃)300元/臺,洗衣機250元/臺,空調350元/臺,電腦400元/臺。 2.運費補貼。中標家電回收企業在政策執行期內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家電拆解處理企業的,可享受運費補貼。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分類分檔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見附件1)。對在新疆範圍內(包括兵團)招標確定的家電以舊換新單純回收企業,按照財政部《關於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的補充通知》(財建〔2010〕44號)文件執行;其它相關事項仍按財政部《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財建〔2009〕498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3.拆解處理補貼:拆解處理企業在政策執行期內收購舊家電,以30個工作日為壹個結算期,每個結算期按實際拆解數量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電視機15元/臺,電冰箱(含冰櫃)20元/臺,洗衣機5元/臺,電腦15元/臺;空調不予補貼。

第八條 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準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條 家電銷售企業和回收企業由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以招標方式確定,拆解處理企業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兵團環境保護局環評審核報政府確定。招標和環評確定結果分別報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系方式。

第十條 購買人選擇回收企業,購買人自願選擇先回收後購買或先購買後回收的方式,通過網絡、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或購買人先購買新家電,家電銷售雙中標企業在向購買人配送新家電的同時回收舊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及時收集購買人人相關信息,兌現購買人應享受的補貼資金,完成補貼資金的墊付,並將家電銷售發票更換為國家統壹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售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套取財政補貼。 回收企業要及時準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制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在沒有機身序列號的舊家電上粘貼系統生成的機身序列號。 第十壹條 回收的舊家電主要零部件要求完整,嚴格按本細則附件3的標準予以交售,否則回收或拆解企業視情況可以拒收。(見附件2) 第十二條 購買人選擇中標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壹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各市、縣、團場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拆解處理企業按結算期,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市、縣、團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和拆解處理補貼。 第十六條 參考實施家電以舊換新9個試點省、市舊家電的回收和拆解價格,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我區實施家電以舊換新舊家電的回收和拆解價格,(見附件2) 第四章 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七條 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等均可參加自治區商務廳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 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和足夠的運輸保障能力; 4.有經過培訓、具備壹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九條 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將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指導回收企業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增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範圍,並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再生資源企業備案,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規範經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回收企業,可以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回收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及時按本辦法規定的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範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檢查回收舊家電,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倒賣以舊換新憑證和舊家電,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家電銷售企業 第二十壹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自治區商務廳等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絡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在全疆銷售企業網點覆蓋到縣(團場)壹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 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四條 按照合理布局、集中處理的原則自治區與兵團環保部門***同確定拆解處理企業,兵地企業***用。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五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六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家電拆解價格收購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在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拆解處理企業原則上應在接收舊家電後60個工作日內拆解處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於2010年10月31日前設立視頻監管系統,對廠區所有進出口、拆解處理和貯存等重點區域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管。拆解處理廠區應只設壹個進口,壹個出口。 第二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在廠內顯著位置設立標識牌,公開每日舊家電的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 ,每15天將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上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關記錄舊家電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的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七章 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兌付 壹、家電補貼

第二十九條 購買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取得國家統壹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三十條 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 1.購買補貼由家電銷售企業向購買人墊付,並向所在地財政(務)部門提出補貼結算申請。自治區中標銷售企業,在地、州、市、縣轄區內設立並通過審核備案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銷售網點),與地方財政部門簽訂代墊補貼結算協議,對地方或兵團符合條件的購買人,采取由網點直接墊付並向簽訂代墊補貼結算協議的地方財政部門申請補貼結算。 2.在兵團師部(包括石河子、阿拉爾、五家渠、圖木舒克市)、團場轄區內設立並通過審核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銷售備案網點),按就近原則,與兵團師、團財務部門簽訂代墊補貼結算協議,由其負責受理地方或兵團符合條件的購買人的補貼結算。 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銷售備案網點)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後的金額收取貨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三十壹條 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4)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二條 家電銷售企業(銷售備案網點)每半個月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商務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務)部門自接到申報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審核確認工作,對審核通過的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銷售備案網點)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對審核申報材料有疑義的,應告知家電銷售企業修改補充。各級財政(務)、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家電銷售企業墊付補貼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二、運費補貼 第三十三條 拆解處理企業審核回收企業申報的運費補貼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應按照相應的舊家電數量計算並墊付運費補貼。 第三十四條 根據實際銷售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五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六條 拆解處理企業按月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運費補貼。財政(務)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三、拆解處理補貼 第三十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按月對完成拆解處理的以舊換新舊家電產品品種、數量進行統計,填寫《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同級財政(務)部門申領補貼資金。財政(務)部門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申報拆解補貼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2)家電以舊換新憑證;(3)家電回收企業開具的舊家電銷售發票(附購貨清單);(4)拆解處理企業墊付運費憑證(附運費收據);(5)拆解記錄表及拆解產物銷售憑證或處理證明。 第三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對收購的以舊換新舊家電逐壹核對,舊家電實物與以舊換新憑證、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等信息應保持壹致。對審核不符的,不得申報拆解補貼。要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完成舊家電拆解處理工作,不得倒買倒賣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四十條 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申報補貼表的初審工作,對舊家電是否拆解完畢、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拆解產物流向等內容進行審核。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八章 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四十壹條 新疆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中央補貼資金到位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將通過轉移支付方式逐級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各州、地、市財政局和兵團各師、團財務局在具體結算補貼資金時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實施過程中,補貼資金出現缺口時,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缺口部分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先行先行墊付,待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到位後歸還。 第九章 組織實施 職責分工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成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主席任組長,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環保廳、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經信委、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質監局、兵團商務局、兵團財務局、兵團環保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及本細則規定,***同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家電以舊換新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等部門,加強對中標回收和銷售企業及網點的監管,做好宣傳、培訓等工作,保障家電以舊換新順利開展。要充分發揮“12312”投訴服務中心職能,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消費者和企業的舉報和投訴,並會同工商、質量技監等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地、州、市、縣、兵團各師、團場商務主管部門均應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舉報和投訴。接到對轄區內回收和銷售企業的舉報投訴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並予以處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應當通過網絡、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及時落實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各級財政(務)部門要根據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情況適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用於加強政策宣傳、業務培訓、銷售網點監管、監督檢查、公示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業務支出。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環保廳應加強對家電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開展以舊換新廢棄家電拆解處理,落實拆解任務,並指導各級環保部門對家電拆解的監管。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環保廳、兵團商務局、兵團財務局、兵團環保局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家電“以舊換新”對應業務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五十條 自治區經信委應加強我區家電產品生產、組裝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

第五十壹條 我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規範家電銷售企業、回收企業以及二手家電市場等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要加大對家電“以舊換新”過程中銷售偽劣商品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偽劣等行為;加強二手家電市場監管,打擊銷售翻新舊家電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充分發揮工商部門“12315”行政執法體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協會)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家電“以舊換新”的投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我區各級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家電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對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企業,質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相關產品,依法對其查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發改委要切實依法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產品銷售價格的監督;會同商務、財政、環保等部門,制定並公布我區實施家電以舊換新舊家電回收和拆解價格。

第五十五條 各地、州、市、縣政府,兵團各師、團場應參照自治區工作機制,及時成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處理家電“以舊換新”日常事務。

第五十六條 建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應將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進展情況及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各級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中標銷售企業有以下行為的,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家電“以舊換新”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等部門作出並公布。

1.不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銷售服務問題突出的;

2.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3.違反《零售商供應商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利用家電“以舊換新”中標資格,惡意克扣貨款、壓低采購價格或其他損害供應商利益的;

4.違反《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展虛假促銷、不按期備案、以次充好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5.虛構相關證明,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6.不按商務等部門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數據的。

第五十八條 中標銷售企業所屬的網點出現下列行為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改正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銷售網點資格,整改後還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電“以舊換新”銷售網點資格:

1.店內沒有張貼家電“以舊換新”相關公示資料和須知的;

2.違反國家關於家電產品“三包”規定,售後服務不能到達相關要求,以各種理由拖延服務的;

3.在家電“以舊換新”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4.以各種理由限定購買人消費自由的,如限定購買人選擇品牌、要求購買人要事先出示“以舊換新”憑證等行為;

5.對銷售的新家電未嚴格按規定明碼標價的,或者在銷售價格上將以舊換新購買人與其他普通消費者區別對待,損害購買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電“以舊換新”中標銷售企業網點備案相關條件的。

第五十九條 在家電“以舊換新”產品銷售過程中,由於銷售網點不良行為造成的消費者損失,由相關中標銷售企業全部承擔。

第六十條 回收企業有以下行為的,將實施暫停或取消家電“以舊換新”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自治區商務廳、兵團商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等部門作出並公布。

1.對中標回收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的公示價格收購或無正當理由拒收廢舊家電,經舉報並查實兩次以上(含)違規行為的;

2.不按規定建立廢舊家電流向檔案,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改正的;

3.不規範發放“以舊換新”憑證,損害購買人利益或擾亂“以舊換新”工作進展的;

4.不按規定將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或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及核心部件,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5.其他違反市場經濟秩序行為。

第六十壹條 拆解企業在政策實施期內如有以下行為,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兵團環境保護局、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務局等認定機關取消其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指定企業的資格。

1.兩次以上(含)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2.無正當理由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

3.利用市場壟斷優勢,惡意壓低舊家電回收價格,損害回收企業和購買人利益,影響“以舊換新”政策推進的;

4.不按規定做好廢舊家電回收拆解檔案,或者將回收的舊家電進入二手市場流通的;

5.偽造相關憑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第六十二條 家電“以舊換新”經營主體(含銷售、回收和拆解企業)有以下違反商品生產和經營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各級工商和質監部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利用中標或指定企業的優勢,進行欺行霸市、行業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等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等行為的;

2.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組裝廢舊家電,將舊家電翻新進入二手市場流通的;

4.其他違反產品生產和流通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經營主體(含銷售、回收和拆解企業)有以下行為的,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2.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3.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

4、不按照本細則在家電“以舊換新”實施過程中制定的舊家電回收和拆解價格執行的;

第六十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經營主體(含銷售、回收和拆解企業)騙取家電“以舊換新”財政補貼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將根據國家關於家電“以舊換新”的新規定或實施過程中的實際需要進行修訂完善。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環保廳、自治區經信委、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質監局、兵團商務局、兵團財務局、兵團環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1、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標準表 2、回收的舊家電主要零部件要求 3、我區舊家電回收和拆解價格表

附件2:

新疆自治區家電“以舊換新”舊家電回收、拆解價格

品類 規格 回收價格 拆解價格

電視機 CRT 黑白電視機 5 8

14寸以下 5 8

14—20寸 10 15

21—25寸 30 35

液晶、背投 29寸 35 40

32寸以上 35 45

電冰箱 單門冰箱 35 45

雙門冰箱 45 55

車載冰箱 5 5

冷櫃 40 50

電腦 筆記本(含顯示器) 15 20

臺式(含顯示器) 40 45

洗衣機 迷妳洗衣機 5 5

波輪 30 35

滾筒 40 45

空調 窗機 50 60

掛機 140 150

櫃機 3P以下 260 290

3P以上 360 400

附件3:

交售廢舊家電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電視機:外殼、顯像部件、線路板等主要部件齊全;

2.空調:機殼、壓縮機、冷凝器、蒸發器等主要部件齊全;

3.冰箱:機殼、壓縮機、冷凝器、蒸發器等主要部件齊全;

4.洗衣機:機殼、內膽或滾筒、電動機等主要部件齊全;

5.電腦:顯示器、機殼、電源、主板、CPU、內存條等主要部件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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