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建築業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款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建築業發票,並憑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確認;
2.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建築服務開具的工程款發票及稅率分為以下兩種:
1.壹般納稅人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3%,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壹般納稅人企業選擇壹般計稅方式的,增值稅稅率為1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項目發票內容的規定:
1.需提交的資料,以及開票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
2.需提交的材料,付款人出具的關於建築勞務名稱、單價、金額的書面確認證明,或建築安裝合同;異地施工的,由施工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承諾在期限內提供完整的資料。
綜上所述,建築勞務的納稅地點為建築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因此,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開具發票或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