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以下簡稱“凍結扣劃”)是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在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現象。由於不同歷史時期的許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都對這壹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和許多調整,因此它們之間也存在沖突。由於對權限、效力或程序的理解不同,執行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經常發生糾紛,甚至因矛盾激化而產生沖突,采取拘留、罰款等司法強制措施。1995年7月1日生效的《商業銀行法》對解決這壹問題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它從根本上以法律的形式對這壹問題進行了界定,結束了以往多、散、亂、權威缺失,導致很多證據失效,進壹步導致壹些司法或行政機關喪失了原有的查、凍結權力的局面。\x0d\有權查詢的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凍結權的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除的單位:法院、海關、稅務。\x0d\ (1)有完整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x0d\1。人民法院。公訴、法律部門調查、凍結、扣劃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 信用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並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 這裏,人民法院取得的是在義務人不主動的情況下,為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而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裏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作出的判決和沒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x0d\2。稅務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明確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實施)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可以查壹下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基於此,稅務機關可以查詢單位和個人的存款情況;第三十八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可以凍結或扣劃存款。\x0d\3。海關。《海關法》(2000年7月8日起修訂實施)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和匯款情況。“這樣,法律賦予了海關查詢存款的權力。第61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保證金中扣繳稅款。“這壹規定明確賦予了海關扣除保證金的權力。關於海關能否凍結保證金,“暫停支付保證金”壹詞等同於凍結保證金。因此,可以認為海關也有凍結存款的權力。此外,《海關稽查條例》(1997年10月3日頒布實施)第14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審計單位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賬戶。“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查詢企業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只能查詢企業存款,否則無效。海關稽查是海關監管的另壹種方式,在稽查時享有查詢單位存款的權利。\x0d\ (2)公安、檢察、保衛、軍事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走私偵查局只有查詢、凍結存款的權力\x0d\1997 1修改後生效的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如下: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與公安機關同等的權利。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軍事保衛部門行使偵查權。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事保衛部門和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x0d\需要說明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公安部成立海關總署走私犯罪調查局。2000年《海關法》修訂後,明確規定海關走私偵查局與公安機關擁有同等權力。《海關法》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海關走私犯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履行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的職責。" \x0d\有壹種特殊情況:《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調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告。客戶要求將被調查的涉案賬戶資金轉移到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 \x0d\ (3)只有存款查詢權的部門\ x0d \ 1。監管部門。1997年5月9日通過並實施的《行政監察法》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嫌疑單位、嫌疑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這就賦予了監管部門查詢銀行存款的權力,但僅此而已,監管部門不能凍結、扣劃。\ x0d \ 2。審計機構。《審計法》(6月1995 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這裏沒有明確使用存款查詢這個術語,而是使用了壹個通用條款。1997年6月265438+10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審計法實施條例》,明確了這個問題。《條例》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獲取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企業存款的規定,審計機關也有權查詢企業存款。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情況的通知》的規定:適用《軍隊審計機關通知》(試行法[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 x0d \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法》第16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此外,對於期貨交易的相關行為,證監會在必要時還可以查詢單位保證金。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暫行條例》(1999 9月1)第五十二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查詢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客戶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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