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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五條規定: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 “三、關於“人民團體”的解釋,“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四、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否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壹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於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六、關於免稅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參觀遊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於免稅範圍,應征收房產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範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二、關於建制鎮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後執行,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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