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個人按照規定的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助金、托幼補助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的項目,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生育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者其他屬於生育保險的津貼、補貼,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免征個人所得稅。
3.旅行津貼不需要交稅。
根據規定,車船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生活補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因某些特定事件或者原因,對納稅人或者其家屬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從留用的福利基金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第二條:
《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第壹項明確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具體內容和範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於補貼、津貼等具體收入項目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範圍,按以下情況掌握執行:
(壹)《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和按照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計入工資,工資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副食品補貼和家庭成員補貼;
3.兒童保育補貼;
4、出差補助、用餐補助。
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