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增值稅發票
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八條第壹款。
0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八條第二款。
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購進農產品時,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購貨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註明的農產品進價和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收購價格,是指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標明的價格以及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草稅。購買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八條第三項。
04代扣代繳稅款繳款憑證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不動產,由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八條第四項。
05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從銷售者處取得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需要註意的是:
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按照“壹車壹票”的原則,即壹輛機動車只能開具壹張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壹張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只能填寫壹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
2.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中“納稅人識別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識別號”壹欄由銷售者根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消費者需要抵扣增值稅的,欄目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消費者為個人的,應填寫個人識別號。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1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開具機動車發票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九條
06道路、橋梁和大門通行費
過路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按規定設置並收取的穿越道路、橋梁、大門的費用。
自2018,65438+10,1起,納稅人繳納的道路、橋梁、閘門通行費按以下規定從進項稅額中抵扣:
1.納稅人繳納的公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繳納的橋梁、閘門通行費,以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通行費金額為基礎,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抵扣的橋隧通行費進項稅額=橋隧通行費發票上註明金額的5%(1+5%)。
特別提醒:客戶經營收費公路,業務經理開具稅務發票,可按規定用於增值稅進項抵扣;客戶通過充值預存通行費,ETC客服機構可以開具免稅發票,不能用於增值稅進項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賃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國家檔案局關於收費公路電子票據發行和匯總有關問題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第二條。
07客運憑證
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時,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如取得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其進項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航空客運進項稅=(票價+燃油附加費)(1+9%) 9%
3.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的進項稅是針對具有乘客身份信息的火車票而獲得的:
鐵路客運進項稅=票面價值的9%(1+9%)
4.取得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票面金額的3%(1+3%)
政策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第39號)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