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原屬於市國土局的臨時用地審批權限委托至城區壹、二、三分局、高新分局、化工園分局、棲霞分局、雨花臺分局。違法案件原則上均由違法行為所在地分局查處,市局只負責查處跨區(縣)行政區域的案件和上級機關確定由市局管轄的案件以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四大開發園區成立環保機構兩個國家級開發區(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七個重點功能區(河西新城、仙林科學城、軟件谷、生態科技島、麒麟科技創新園、南部新城、浦口新城)成立土地管理服務處,辦理涉及國土方面相關事務;同時成立土地儲備分中心與園區土地管理服務處合署辦公;高新區、化工園區已專門設立國土資源直屬分局,不再設立土地管理服務處,但成立土地儲備分中心與直屬分局合署辦公。開發園區享有環境管理權限,南京高新技術開發區、南京化學工業園區、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將成立相應的環保機構。在園區環保機構成立之前,南京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南京化學工業園區暫由市環保局派駐分局行使、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暫由棲霞區環保局派駐行使、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暫由江寧區環保局派駐行使。晝夜及中高考特定時期產生噪聲汙染的施工審批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權、市內綜合利用類危險廢物轉移許可權等市屬管理權限,授權下放到所在地區縣環保局和園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園區實行全員聘用制,按需設崗此次權力下放後,各個開發園區不再是單純的招商引資功能了。園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對擴區後的區域統壹行使經濟管理、城市管理、社會管理、資源管理、幹部人事管理及黨建工作等職能。按照整建制托管原則,將委托園區管理的街(鎮)或社區的人權、財權、事權全部交由園區統壹管理,保留街(鎮)建制,資產和債務壹並劃轉。園區管委會所屬機構的公務員、企事業身份人員,在國家現行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礎上,實行全員聘用制。園區自主確定崗位,自主聘用人員,實現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市職能部門將部門審批事項相對集中於壹個處室承擔,並集中到市行政審批大廳受(辦)理,同時加強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指導區縣(園區)根據承接下放的事權,在不增加編制的原則下,健全和完善內設機構,優化區縣職能部門和園區“三定”方案。同時下放的還有這些權力●國土分局和園區土地管理服務處開通局內網預審審批權限,並不再設立初審審批節點,規劃處和監察室負責對案件辦理進行監控與指導。●辦理公章核準備案全部下放到區縣,企事業單位公章刻印在區縣行政接待中心申報備案。公章(法人印鑒)核準備案由區縣公安分局行使。●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將社會團體申請籌備成立環節與成立登記環節進行合並。減少核準事項,登記管理機關僅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進行審核。●園區水利工程設施由區(縣)水利部門直管或委托、授權所在園區管理與執法的措施和手段,並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城市建設維護稅按照城市管理下放事權,確定市區分成比例;教育費附加按照各區學生人數、生均經費標準等因素,確定市區分成比例。●基層政權建設、教育、衛生、民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保障等由行政區統壹領導,街鎮具體負責。●除市本級保留企業外,所有在街(鎮)註冊登記的企業,其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由行政區變更至園區,企業稅收入園區庫。●非空間拓展後園區的中層幹部(包括街、鎮區管領導幹部)由園區黨工委統壹任免和管理,加強園區與街(鎮)幹部的交流和交叉任職。●委托園區管委會負責區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園區(含功能區)均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機構,承接安全監管職能。●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由園區所在行政區的行政執法主體委托園區管委會行使執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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