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壹些預提成本費用稅前扣除作出了具體規定,如預提未發放的工資、預提未實際使用或上繳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對其他預提成本費用能否扣除、如何扣除,並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莫衷壹是,往往成為匯算清繳的“老大難”。
政策解析
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應符合稅法規定的真實、合法、相關、合理、確定性和權責發生制等原則。也就是說,預提費用確實已實際發生(證據、發票),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費用能可靠計量,在發生的所屬期稅前扣除。
同時,還要註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成本、費用合法有效憑證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有效憑證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可作納稅調減處理。但不包括當年未實際發生而在次年取得發票的預提費用。
可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
銀行貸款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企業據實計提的銀行貸款利息會計上計入財務費用和應付利息,屬於確定的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和負債,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允許稅前扣除。
計提的棄置費用
棄置費用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註意,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可稅前扣除。
房地產企業預提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公***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預提的後付跨期租賃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因此,後付跨期租賃費是可以預提並稅前扣除的。但要註意,預付下壹年度的租金應計入下壹年的成本費用,本年度不允許稅前扣除。
經核準的準備金支出
與生產經營有關且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如證券行業風險準備和投資者保護基金、中國銀聯特別風險準備金、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以及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及五項準備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賠償準備等。
不能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
售後服務費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稅前扣除。售後服務費作為預提費用若尚未發生,屬於不確定的支出,不能在當年稅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2013年銷售汽車100輛,根據權責發生制及謹慎性原則,年底按每輛1萬元計提售後服務費,計提銷售費用300萬元,待下年實際發生維修服務時沖減預計負債。那麽該公司計提的300萬元銷售費用在匯算清繳時要作納稅調增,待實際發生時再作納稅調減。
計提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職工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應在實際發生時扣除。對於賬面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且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有限額規定。如果年末應付職工薪酬若有余額,應進行納稅調增,待下年實際發放時調減。
未經核準的準備金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依據會計準則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包括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壞賬準備(金融、保險機構除外)未經國務院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核定不允許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