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企業來說,稅收籌劃能夠合理節稅、減輕稅收負擔、減少現金流出量。企業因此可以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但是,有時候節稅、避稅並不是或者並不僅僅是籌劃人員能夠完全左右的,還需要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銷售等各個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互相協作,通盤考慮,才能獲得較好的節稅效果,才能達到創造最大經濟利益的目的。
例如,企業出於更新設備、盤活閑置資產等目的,有時會將不需用(已使用過)或者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資產出售。但是,壹個高的銷售價格並不壹定能帶來壹個高的現金流入。
假設企業擬將壹艘已使用壹年應征消費稅的遊艇出售,該艘遊艇賬面原值2000萬元,已提折舊50萬元,如果企業以2020萬元的價格將此艘遊艇出售,由於2020萬元超出原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企業為此要繳納增值稅:[2020÷(1+4%)×4%]÷2=38.85萬元,企業凈收益為2020-38.85=1981.15萬元。如果企業將價格降至1999萬元銷售,雖然從購買方那裏取得的收入少了21萬元,但是由於納稅義務的消失,企業凈收益反而增加了1999-1981.15=17.85萬元。 此外,由於銷售價格的降低,企業掌握了交易的主動權,完全可以向購買方提出更為有利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預付貨款等。這樣,企業現金流入增量就決不僅僅是17.85萬元了。
因此,企業對出售此類資產的稅收籌劃,僅靠某壹個部門的運作是很難出色完成的;在出售價格的制定方面、產生納稅義務計算繳納稅款方面等需要財務、銷售、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互相協作,尋找能夠為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的價格,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