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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的範圍包括

納稅擔保的範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質押保管費,以及擔保財產的保管、拍賣、變賣等相關費用。用於納稅擔保的財產和權利的價值不得低於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考慮相關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繼續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追償。

納稅擔保的範圍是指政府以稅收執行擔保為擔保,使企業能夠履行納稅義務。當企業不能按時納稅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從稅收中扣除相應的稅款,以保證企業責任的履行,減輕政府的管理壓力。稅收擔保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來自財政收入的保障,包括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二是保證金金額按法定稅率計提,從企業現金流或財務報表中計算得出;

第三,在稅務公證處,政府可以申請擔保,讓企業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有相當的抵押能力;

第四,稅務部門可以充分利用來自企業資產的物權抵押,減少政府稅收支出。

壹、納稅擔保方式

1,擔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擔保;

2、抵押,對於稅收抵押物,可以由納稅人自己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

3.質押:納稅人或擔保人提供動產或權利證書作為納稅擔保。

法律依據: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文章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申請納稅擔保:

(壹)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被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並已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未繳納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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