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稅收擔保?
納稅擔保是指納稅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經稅務機關同意或者確認,以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為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納稅擔保有兩種形式:壹是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有權處分抵押物,從其價款中滿足納稅要求;二是以人擔保,即由承擔保險責任的第三人與稅務機關約定,如果納稅人不履行義務,由他代為履行責任。
納稅擔保的種類
1.稅收保全措施實施前的稅收擔保。所謂稅收保全,是指稅法規定的,在納稅期限屆滿前,由於納稅人的行為,國家稅款有無法實現的危險時,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繳納的壹系列制度。例如,我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2.出境納稅擔保出境納稅擔保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出境前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供壹份擔保,否則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我國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和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在1996聯合頒布了《阻止納稅人出境實施辦法》,進壹步明確了阻止出境的對象。3.適用於稅務爭議復議的納稅擔保,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與稅務行政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申請行政復議的壹種納稅擔保制度。我國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海關采取的納稅擔保,是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發現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貨物和其他財產跡象的,提供的擔保。我國《海關法》第61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明顯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
但是壹旦有了錢,就要及時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