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主體是課稅客體的對稱。亦稱“納稅人” 或“納稅義務人”。稅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直接向政府繳納稅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國公民及在本國居住或從事經濟活動的外國公民;法人則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權利、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和社團組織。壹種稅的課稅主體是由其課稅客體的性質決定的。每壹種稅都有特定的課稅客體,也都具有相應的課稅主體。如: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應稅所得為課稅客體,以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為課稅主體;房產稅以房屋為課稅客體,以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為課稅主體。由於稅法中關於課稅主體的規定明確了由誰來承擔納稅義務,因而,課稅主體是稅法的壹項基本構成要素。
納稅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是稅務機關為使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能夠保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而采取的壹種控管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