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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辦理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增值稅的手續,應提供什麽資料?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規定:“壹、納稅人在辦理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手續時,應報送《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只須提供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屬於以下四類情形之壹的,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壹)離婚分割財產的,應當提交:

1.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親屬之間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

1.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無償贈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系人的,應當提交:

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系證明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撫養(贍養)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繼承或接受遺贈的,應當提交:

1.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六、納稅人辦理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增值稅的手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以下稱《公告》)的規定執行。《公告》第壹條第(四)項第2目“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修改為“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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