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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什麽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問題只有不是征稅的行政行為才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壹般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且也涉及在納稅方面的爭議,那麽都是必須要先進行行政復議,對復議的結果不滿意的話,那麽才可以提起訴訟。

稅收問題哪些可以直接訴訟?

只要不是征稅行為的其他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有的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有的必須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

具體來說,對於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當事人必須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此以外的稅務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有哪些?

除***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回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壹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壹)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壹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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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國家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制度依法行使稅收權,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是有法可依的,不管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行政復議之後提起行政訴訟,都需要有證據證明稅收行為是違法的,才能撤銷稅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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