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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應不應該去法院起訴?

在世界上的每壹個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肯定都是稅務,我們國家也是不例外的。我們國家對於稅務方面的規定內容和種類都是很多的,幾乎我們每壹個人都是需要納稅的。納稅有的時候可能牽扯到 行政處罰 方面,那麽對於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應不應該去法院起訴? 壹、稅法列舉的稅務行政復議範圍有12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句話對部分情況適用,部分情況不適用。 1、申請人對復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 2、申請人對復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說明:稅務行政復議範圍如下。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 強制執行 措施。 5.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 違法所得 ;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對於 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 應不應該去法院進行起訴是需要有壹定的前提情況的,因為對於這個問題的出現的方面有可能有很多種類,對於不同的種類在我們國家的規定當中的處理方式也是不同的,對於去法院起訴我們首先還是需要經過申請行政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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