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62號):
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每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向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或者受雇地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辦公場所或者雇主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住所與在中國境內的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選擇壹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在中國沒有戶籍的,應當向中國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辦理境外所得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另行公布。
2.申報方式。納稅人可以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期限的最後壹天為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自行申報或者委托他人、郵寄申報。郵寄申報的,以郵寄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個人如何申報境外收入?
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手機app填報個人可以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但不能通過個人所得稅手機APP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您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提交以下資料:
1.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表格B);
2.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清單;
3.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完稅憑證或納稅記錄。
如果本人不能去辦稅服務廳申報,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