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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通過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肯定能拿到。

法律主觀性:

固定資產折舊是固定資產價值中因使用過程中逐漸磨損而轉移到產品成本的部分,折舊提取是補償固定資產價值的基本方式。折舊作為企業的營業費用或管理費用,直接影響企業的當期損益,進而影響企業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稅收籌劃的研究中,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稅收籌劃的案例很多。概括起來,其思想和方法包括三個方面:①折舊方法的選擇;②折舊年限的選擇;③估計殘值的確定。很多分析在理論上應該說是無懈可擊的。但如果不考慮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約束,就會走入誤區。目前的研究存在四個誤區。誤區壹:折舊年限可以自由選擇。理論上,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由於使用年限本身是壹個預期的經驗值,折舊年限的選擇是靈活的,這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從折舊年限的選擇來看,對於壹般企業,即處於正常生產經營期但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使企業後期成本前移,前期利潤後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如果是新辦企業,特別是在初期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延長折舊年限,待減免稅期滿後將計提的折舊遞延計入成本,以達到節稅的目的。”這種觀點在折舊年限的規劃中具有代表性,雖然它給出了規劃成功的前提,即縮短折舊年限有兩個重要前提,壹是企業處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期,二是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但它忽略了三個基本事實:第壹,企業現在不享受稅收優惠,不代表以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二是由於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政策導向的調整,企業不可能長期享受稅收優惠。換句話說,企業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是壹個動態,折舊年限壹旦確定,基本就是壹個常態。第三,折舊年限不能任意選擇。在折舊年限問題上,關稅征收有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①房屋、建築物為20年;②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10年;(3)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⑤電子設備,3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固定資產折舊、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①林木生產性生物資產為65,438+00年;②牲畜的生產性生物資產,3年。當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不符合上述規定時,企業應當進行納稅調整。因此,企業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納稅籌劃時,選擇的範圍是有限的,不能自由選擇。誤區二:折舊方法可以自由選擇會計準則給出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選擇。企業可以根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和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等。因此,“在適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對企業更有利。由於加速折舊法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壽命內的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稅金少;後期利潤多,稅收多,從而達到從稅障中獲利的效果。當然,對於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如果企業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其使用壽命,但可以不再計提折舊。”這種觀點在教科書和有關固定資產稅收籌劃的文獻中是有代表性的,但只有符合條件才適用。因為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賦予企業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權利是有條件的。《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十九條規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看出,折舊方法壹般是不變的,只有在真正需要的時候才進行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按照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也就是說,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企業只能按直線法提取稅前折舊,按其他方法計提的折舊要按直線法重新調整後,才允許扣除。這是壹般的要求,稅收法規也對采用加速折舊法做出了相應的要求。《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對因技術進步導致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於強烈震動和高度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壹條進壹步明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企業擁有的用於生產經營的重大或者關鍵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式,理由如下:②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只有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之壹的固定資產才可以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否則不允許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壹是企業過去從未使用過與該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短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 企業可根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和本通知的規定,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企業在原有固定資產達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用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新固定資產置換舊固定資產的,可以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壽命和本通知的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新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企業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企業擁有並使用符合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條件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限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因此,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受到嚴格規定。即使可以選擇加速折舊法,也必須慎重選擇以下兩種情況:壹是減稅期,由於我國企業所得稅目前實行的是比例稅率,如果企業處於減稅期,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為負。長期來看,不僅不會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二是彌補虧損。因為稅法嚴格限定了彌補虧損的期限,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以後年度的利潤水平進行合理的估計,使同樣的生產經營利潤獲得更大的實際利益。特別是對於壹些高風險、高收益、不穩定的科技型企業,更要合理規劃,避免加速折舊對企業的不利影響。特別值得註意的是,無論采用何種折舊方法,都必須經過稅務部門的批準。誤區三:預計凈殘值可以任意確定。由於折舊方法不同,預計凈殘值是影響各期折舊額的因素之壹,也間接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稅法對固定資產殘值率沒有硬性規定。企業有權確定固定資產的殘值率,固定資產殘值率甚至可以為零。似乎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有更大的偷稅漏稅空間。但不能忽視的是,上述規定強調了壹個合理性,即要求企業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固定資產的性質、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殘值率。也就是說,企業確定預計凈殘值不是任意的、無根據的,而是必須考慮固定資產的特點和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如果企業出於少繳稅等壹些不合理的商業目的確定預計凈殘值,將被稅務機關調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註意的是,規定“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變更固定資產凈殘值隨意調整年度間利潤,以規避稅收。此外,地方稅務機關對固定資產殘值率也有相應的管理規定。可見,固定資產殘值率的確定不是隨意的,其納稅籌劃空間很小。誤區四:折舊政策的使用服務於節稅的目標。壹般來說,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目標有三個:壹是減輕稅收負擔,二是降低涉稅風險,三是實現財務目標。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很多研究或者討論,往往都是講第壹個目標,就是以稅論稅,利用折舊進行稅收籌劃也是如此。但是,稅收籌劃畢竟是壹種財務活動,必須為財務目標服務,不能超越財務活動的壹般原則和目標。雖然與其他金融活動有很大不同,但其結果在於金融活動的結果,不能簡單地獨立評價。折舊政策的選擇要同時考慮:①對企業融資的影響。由於折舊費用是隨著貨款的回收而存入企業的,因此成為企業更新固定資產的重要來源。因此,折舊政策的選擇應基於未來的資金需求和將要面臨的融資環境。②對企業投資的影響。影響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的壹個重要因素是可用資金規模。因為折舊政策影響企業內部籌資金額,從而間接影響企業的投資活動。③對利潤分配的影響。折舊政策的選擇直接決定了產品和服務的折舊成本。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不同的折舊政策會使企業同期可分配利潤不同,從而影響企業利潤分配。綜合來看,折舊政策的選擇既要不降低企業的市場價格,又要盡可能滿足企業在特定時期的財務需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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