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附註中“技術轉讓”和“研究開發服務”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開發有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價格應開具在同壹張發票上。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進行認定,並將相關書面合同和科技廳審核意見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但有規定時限的項目和第五項政策除外。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前已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的,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相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5月0日起執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相關程序和服務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2021),適用增值稅減免稅政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按規定在納稅申報表中填寫相應減免稅欄目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可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