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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偷稅漏稅會有什麽影響?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壹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逃稅款占應納稅款10%以上,偷逃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賬簿、憑證的;

(二)在會計賬簿上多列支出、漏報或者少報收入的;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而拒絕申報的;

(四)制作虛假納稅申報表的;

(五)納稅後,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已納稅款的。

扣繳義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並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繳納稅款的,視為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代收稅款”。

第二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記賬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會計憑證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申報的;

(三)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規定的“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繳稅款、征稅、退稅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三款規定的“未處理”,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偷稅,但每次偷稅數額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未受過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壹偷稅犯罪受到行政處罰,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被依法定罪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減為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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