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未履行納稅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法律責任。
稅務總局關於預繳稅款的系列公告均規定,納稅人應當預繳稅款,但自應當預繳稅款的月份起超過六個月未預繳稅款的,或者未按規定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在規則上,明確規定了初犯不罰,壹事不再罰,情節從輕,實行集體審議制度。“首違不罰”推動柔性執法,書寫“和諧篇”針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大量違法行為,危害不大且易於糾正,明確實行“首違不罰”。
參考數據
老會計。網易[引用時間20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