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於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繳所得稅申報,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於次年4月15日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江西實行匯總納稅的二級成員企業應在3月31前,三級成員企業應在3月15前,四級成員企業應在2月底前完成年度納稅申報;從事人身保險業務的二類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6月15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三類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5月15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3.涉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於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所得稅申報,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
4.繳納其他稅的納稅人: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二)納稅申報期限的延長納稅人納稅申報期限的最後壹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日;期限內連續3天以上有法定節假日的,按節假日天數順延。(3)延遲報稅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辦理。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
3.前款規定的申請、報送經批準延期的,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在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