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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需要哪些材料?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稅務數據;
4、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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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主要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者應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和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當退還的項目和稅額、應當減征或者免征的項目和稅額、應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額、納稅期限、延期繳納和欠繳稅款。
7.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8.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納稅人可以延期申報嗎?
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時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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