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是納稅人有以下特殊困難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稅款繳納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現的稅款依法通過不同方式繳納入庫的過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以完全徹底地履行應盡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稅款的,應在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收管理權限上報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通知納稅人。獲準的,制作《核準延期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未予批準的,納稅人仍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