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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村莊和集鎮總體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鄉鎮統籌管理,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民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行政區域內村提留的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依法繳納村鎮總體規劃費是農民的義務。農民有權拒絕支付鄉鎮非法征收的費用。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其日常工作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負責。

監察、審計、財政、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鄉鎮總體規劃征收第五條農民直接繳納的鄉鎮總體規劃,以國家統計局批準、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經濟收入分配統計和計算方法為依據,不得超過上壹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村提留占村提留鄉總體規劃的比例不低於50%,具體比例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農民直接繳納的村提留和鄉統籌金額標準必須保持3年不變,按年征收。但是,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年純收入減少時,應當減征、緩征或者免征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減征、緩征、免征辦法,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六條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應當以產業和農民經濟收入為主要依據。

承包耕地的農民也可以按承包耕地面積或勞動力向村、鄉繳納統籌費。

經營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農民,稅後按經營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但不計入本條例第五條第壹款規定的5%的定額比例。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統壹組織鄉統籌征收,並對村統籌征收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鄉統籌費和村提留的征收辦法,由村民委員會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農民應在每年12年底前按規定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

村民委員會負責收取村提留,並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收取鄉統籌,收取的鄉統籌應按現金管理制度及時上交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

不得委托糧食收購企業或者其他農副產品收購企業代扣代繳村提留和鄉統籌,不得在糧食收購或者其他農副產品收購現場接管村提留和鄉統籌。第八條征收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時,應當出具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監制的專用收據。專用收據應加蓋征收單位公章,並由收費員簽字。第九條對革命烈士家屬、殘疾軍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復員軍人,以及收入水平低於本村平均水平的特困戶,經村民會議討論評估,可以減免村提留。第十條經鄉(鎮)人民政府評定的貧困村要求減免農村統籌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並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可以減免農村統籌。第三章村提留統籌費的使用第十壹條村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

(壹)公積金不得低於村提留的40%,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興辦集體企業;

(二)公益金占村提留的20%,用於五保戶供養、特困戶補助、合作醫療等集體福利事業;

(三)管理費不得超過村提留的40%,用於村民委員會幹部和村民小組幹部的報酬、辦公及其他管理費用。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報酬應當固定或者延期支付;村民小組組長應當落實誤工補貼。本村享受定額補貼或誤工補貼的人數和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二條鄉規劃包括農村兩級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建農村公路等民辦事業資金的安排:

(壹)鄉村壹級辦學經費用於鄉村壹級民辦教師工資的私人部分,可以補充學校公用經費;

(二)用於計劃生育補貼的計劃生育經費;

(三)優待金主要用於支付居住在農村的現役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五保戶供養費可適當收取,但不得在村內重復收取;

(四)民兵訓練費:農村民兵、民兵幹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按照當地同等勞動力收入水平給予誤工補貼和外出訓練差旅費;

(五)農村公路建設費用中的農村公路、橋梁等建設和養護費用。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規定鄉統籌支出項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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