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砂石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砂石管理機構管理砂石市場。第五條開采砂石,應當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始開采。
開采地點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準采證;涉及航道和港口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需要占用堤防、灘地、碼頭、港區堆放砂石或者停靠船舶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從事砂石經營的,應當向砂石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簽署砂石管理機構意見,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
外地經營者將砂石運入本市銷售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稅收管理證明到砂石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第七條經營砂石,應當亮證經營,采購憑證;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場所,不得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第八條銷售砂石,應當出具由市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砂石銷售發票。
如果妳購買沙子和石頭,妳應該要求取消石頭銷售發票。第九條砂石質量和計量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設立砂石專業市場,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第十壹條開采和經營砂石,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工商、地質、礦產和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河道采砂管理機構收取河道采砂市場工商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河道采砂管理費。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許可證擅自開采砂石的,由地質礦產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采砂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壹)無營業執照經營的;
(二)擅自變更經營地點或超出經營範圍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營業執照的;
(四)擅自設立專業砂石市場的。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砂石不開具砂石銷售發票或者購買砂石不取得砂石銷售發票的,由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托的砂石管理機構責令補繳偷逃的稅費,並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應當由交通、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第十六條拒絕、阻礙河道采砂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