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計劃、監察、物價、銀行等部門應當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預算外資金分為:體現政府職能的預算外資金,即經人大、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既定基金或追加基金,以及以政府名義取得的各種捐贈資金;反映社會職能的預算外資金,即反映主管部門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的部門、單位的服務費和下屬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上繳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前款分類和實際情況逐項界定,報政府批準。第五條體現政府職能的預算外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政府,由單位代為收取,全額上繳財政,實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部門按照政府確定的比例,將手續費撥付給征收單位。手續費納入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
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批準的計劃實施,未經批準不得動用預算外資金。第六條體現社會職能的預算外資金,按照65,438+00%至30%的比例上繳財政,由政府調劑使用,其余留給單位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各單位的比例由財政部門報政府批準。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賬戶,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單位原則上只能開設壹個預算外收入過渡戶和壹個預算外支出戶。對已經開立的賬戶,各單位應報財務部門重新審核。未經財政部門批準,單位不得擅自開戶。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收入過渡戶,除每月向財政專戶轉賬外(收費達到1,000元);零星收費收入和其他預算外收入,每月15和月末分兩次轉入財政專戶),不得辦理支出業務;支出賬戶除從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得辦理收入業務。第九條以收費形式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否則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納,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第十條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應納入預算管理,並應報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後執行。不得將預算外資金交由非金融機構和人員管理,不得私存賬外資金和公款。第十壹條使用預算外資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指定用途;
(二)使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固定資產投資,須經計委、財政、審計部門批準,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由財政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撥付;
(三)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商品房和管制商品,須經財政部門審核,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購買管制商品的審批手續;
(四)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的預算外資金,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
(五)嚴禁用預算外資金炒股、炒房等投機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鋪張浪費;
(六)其他有關規定。第十二條有預算外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計劃和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匯總。第十三條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賬戶和會計制度,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故撤銷的,其預算外資金應當轉入財政專戶管理,不得轉移、隱匿、支用或者私分。第十五條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和查處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由政府或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等進行處罰。同時,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經財政部門批準,在銀行開立預算外資金賬戶的;
(二)擅自增設預算外基金收費和基金項目,改變征收範圍,提高標準的;
(三)轉移、隱匿、坐支、私分預算外資金,或者不按規定移交財政專戶管理的;
(四)收費不是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
(五)不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