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搬運材料:
臨時居民身份證申請表
1.委托他人代領證書的,在辦理證書時必須填寫委托證書的相關手續。客戶領取證件時,需要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
2.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處理流程:
1.本人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填寫並簽署《臨時居民身份證申請表》,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分局(縣)戶政受理中心辦理。
2.交證書費。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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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數據: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領的公民身份證明。2003年6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取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2003年6月28日,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並於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78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2005年6月7日起施行,2005年9月5日公安部發布《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壹發放和管理。”《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和發放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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