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涉及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重要自然和文化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立法決策和應急決策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第三條第壹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和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其他決策機關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確定並公開本機關的決策事項目錄和標準。決策事項的目錄和標準應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備案,具體備案工作由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證人民群眾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參與決策。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並在公布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市、縣(區)人民政府專職監督機構按照規定對本級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進行監督。第十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作為對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第二章決策的啟動第十壹條對各方面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後,提交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壹)決策機關領導對決策事項提出建議,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機構)或者下壹級機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提出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
(三)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對決策事項提出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提出書面建議,交由有關單位研究論證。第十二條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時,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部門(機構)(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第十三條決策單位應當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掌握決策所需的相關信息。
專業技術決策事項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機構或社會組織等獨立第三方進行調查。第十四條決策事項調查包括以下內容:
(壹)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和風險預測;
(四)決策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五)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和環境影響的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和預測;
(六)決策事項與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
(七)其他需要調查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