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登記需要的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流程:
1、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合法稅務登記證和副本(納稅人領取零食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