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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規定

第壹條 為了規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國家有關法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第三條 執法檢查應當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註重實效。第四條 執法檢查的對象是本級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負有執法責任的組織和單位。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選擇若幹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執法檢查項目主要根據下列途徑確定: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執法檢查建議;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執法檢查的建議。第六條 執法檢查可以就壹項或者多項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針對壹項法律、法規中的具體規定或者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檢查。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在每年第壹季度由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擬定,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的項目、時間和重點內容等。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執法檢查計劃進行部分調整。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條 執法檢查應當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組成,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

執法檢查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但接受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除外。

執法檢查組工作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中確定。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人員參與具體工作。第十條 執法檢查組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辦執法檢查組織實施工作的相關機構應當收集和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為開展執法檢查做好準備。第十壹條 執法檢查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包括執法檢查的目的、範圍、檢查組組成人員、內容、方法步驟、時間安排和要求等事項。

執法檢查實施方案由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擬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

執法檢查開始三十日前,應當將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印發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全面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采用聽取匯報、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發放問卷、查閱資料等多種形式,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調查或者檢驗、檢測。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

執法檢查組應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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