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增值稅清算采用兩分法,土地增值稅概念: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壹種稅。特點:(1)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2)征稅面比較廣(3)采用扣除法(新房)和評估法(舊房)計算增值額(4)實行超率累進稅率(5)實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即:增值額=應稅收入-扣除項目扣除項目及其金額(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兩方面內容: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稅費,如登記、過戶手續費和契稅。(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是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vs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差異,土地閑置費不能扣除}。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壹平”等支出。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