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下屬公司公布《產品價格調整說明》,該說明中表示,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下, 中石油集團下屬各煉廠所生產的工業白油、食品級白油產品在成品油消費稅繳納範圍內,按要求應繳納相應的稅費。
02 工業白油相繼納入消費稅範疇
近兩年來,成品油消費稅動作不斷,異辛烷組分,輕循環,混合芳烴,稀釋瀝青,工業白油相繼納入消費稅範疇,但各有各的情況。
2008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範圍進行了調整完善。
根據《通知》規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外,對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於化工原料的各種輕質油均按石腦油征收消費稅,對各類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由此可見,2008年成品油稅費改革後,凡屬輕質油或重油、渣油的產品,無論取何種名稱,無論是用做調制成品油還是化工原料,都應繳納消費稅。
第47號公告和50號公告就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從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稅負的角度,進壹步明確納稅人凡生產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征稅規定的產品(以下簡稱應稅成品油),無論以何種名稱對外銷售或用於非連續生產應征消費稅產品,均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爭議不少
01 白油征收消費稅的爭議!
通常意義來看,我們將成品油消費稅的判定分為五級:
第壹級,屬於財稅[2008]167號的情形,征收消費稅;
第二級,根據產品的化學特性進行排除,如單壹分子式的化學物質;
第三級,產品的生產許可進行區分;
第四級,產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觀形態進行區分;
第五級,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區分。
而工業白油是有明確行業標準的——NB/SH/T0006-2017(原SHT0006-2002)。
很多非財稅專業的朋友認為工業白油不壹定流入調油領域,征稅有爭議;
很多財稅專業的朋友認為工業白油有行業標準,征稅有爭議;
很多朋友認為這是壹種對財稅[2008]167號和2012年47號公告的突破,改編了消費稅的判定邏輯,即使要征收,也應該下發新的明確文件,不然可能引發行業對無序擴大的擔憂。
02 工業白油到底要不要繳納消費稅?
大部分從業者認為符合行業標準都可暫免征收消費稅,是因為下圖:
重理邏輯
01 先看成品油消費稅判定五級依據!
通常意義來看,我們將成品油消費稅的判定分為五級:
第壹級,屬於財稅[2008]167號的情形,征收消費稅;
第二級,根據產品的化學特性進行排除,如單壹分子式的化學物質;
第三級,產品的生產許可進行區分;
第四級,產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觀形態進行區分;
第五級,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區分。
先看成品油消費稅的判定五級中的第壹級別:財稅[2008]167號對潤滑油的定義:
潤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於內燃機、機械加工過程的潤滑產品。潤滑油分為礦物性潤滑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
潤滑油的征收範圍包括礦物性潤滑油、礦物性潤滑油基礎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
以植物性、動物性和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混合摻配而成的“混合性”潤滑油,不論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屬潤滑油的征收範圍。
再對比NB/SH/T0006-2017行業標準,可以認為白油屬於潤滑油的壹種。
如果符合第壹級判斷邏輯,那就屬於消費稅的判定範圍,不用進入再下壹級的判斷邏輯,是不是這樣的呢?
02 繼續看消費稅相關公告的解讀
我們來看2013年0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 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的解讀。
從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區分。對外觀形態和生產所需主要原料與應稅成品油相同或相近的產品,如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檢測證明備案的,可視為非應稅產品,否則,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征收消費稅。但,對通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方法可以確認屬於應稅成品油的,即便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也應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