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是固定工資,五險壹金不計,則每個月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減“五險壹金”減扣除數)乘適用稅率減速算扣除數等於(1000000除12-5000)乘45%減13505等於21745元;
2、如果是壹次性發放工資,則按照年終獎計算,即100除12等8.3萬元,按檔次計算稅率為45%,速算扣除13505,則達到40多萬元;
3、如果是企業分紅、特許權轉讓等,直接用100萬乘20%的稅率,即交20萬元個稅;
4、如果是稿酬所得,可以減去20%的費用,再乘20%的稅率,還可減征30%,計算為(1-20)乘20%乘(1減30%)等於11.2%,也即11.2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