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凡年收入達到654.38+0.2萬元以上的個人,無論是否已足額納稅,都應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流程為:1,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2.報送納稅申報資料,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及說明材料、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稅控裝置電子報稅資料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所需資料。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和資料: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3、稅控裝置的電子稅務數據;4、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主要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應代扣代繳的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和標準、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應退項目和稅款、應減免的稅目和稅款、應代扣代繳、應代收代繳的稅款、納稅期限、延期繳納稅款和欠繳稅款。7.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8.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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