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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應稅銷售額指的是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積應繳增值稅銷售額。

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應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法律依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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