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在到達計稅臨界點時,會出現“寧可少千元不要超1元”的情況。原因就在於,超過計稅臨界點時,對應的稅率就會有所上升,需要繳納的稅款會面臨較大的增加。既然年終獎在發放中存在“多發不如少發”的情況,那麽如何去合理地規避呢?
年終獎存六大稅率“盲區”
“其實個人所得稅這樣的累進稅制,在制定的時候往往會出現稅率盲區。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後,年終獎適應的各檔次稅率之間的盲區從8個減少到6個。如果發給員工的年終獎數額正好落在“盲區”內,對員工、企業來說,本來企業想多發獎金獎勵員工,但結果卻讓員工實際到手的獎金‘縮水’。”
按照新的個稅法以及實施條例,現在的稅率盲區臨界點分別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以第壹個盲區為例,如果壹位員工獲得18000元的年終獎,征稅稅率是3%,應納稅540元,稅後可以拿到17460元。但如果年終獎增加1元到18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為10%,應納稅上升到1695.10(18001x10%-速算扣除數105元),結果,稅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說,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後少得1154.1元。
那麽,對於上班族來說,具體應該怎樣計算自己的年終獎呢?根據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的不同,全年壹次性獎金有兩種方式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壹種是如果當月所得高於(或等於)5000元,適用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種是如果在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5000元,適用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例如,程先生今年12月工資所得為2000元,單位又發了10000元年終獎。
貼士:兩招規避“多發不如少發”
既然年終獎在發放中存在“多發不如少發”的情況,那麽如何去合理地規避呢?目前在年終獎的避稅上,壹般有兩種方法。
第壹種是年終獎分開發可少交稅。因為年終獎在確定稅率時,要先除以12個月。而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壹個納稅人,這種計稅優惠辦法只允許使用壹次。作為發放年終獎的單位,完全可以通過化整為零進行合理避稅。
比如:李先生和王女士所在單位不同,年底兩家單位預計都將拿出人均2萬元的資金進行年終獎勵,兩人當月工資收入都是5000元。李先生的單位化整為零:將2萬元分成1.8萬元“業績年終獎”和2000元“先進獎”兩筆發放。那麽先進獎2000元加工資5000元將達到7000元,減去5000元免征額,適用稅率3%,按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可以得出,這部分收入應納個稅為60元。
第二種方法就是員工進行公益捐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個人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未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給予稅前扣除。計算公式為:稅款=應納稅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額-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額)。
以上便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